基隆市100年(第40屆)市民集團結婚申請須知

甲、    申請須知
一、婚禮日期:民國100年10月10日(星期一)下午14:30分
二、婚禮地點:本市忠一路海洋廣場。
三、申請人資格:
1、年滿20歲未婚男女,男女雙方或有一方在本市設有戶籍,或在本市工作(公司、機關可提供服務單位之書面證明者)
2、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,始得參加。
四、申請手續:
1、申請書1份(洽民政處索取或本府網站民政處-檔案下載區下載)。申請書所填項目,須與戶籍記載內容相符。申請書上並黏貼雙方個人2吋彩色照片各一張。
2、結婚當事人最近1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1份。
3、結婚當事人如未成年者,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1份。
4、在本市之就業證明(未設籍本市者請繳交)。
五、申請期間、地點:申請日自100年7月1日起至8月1日止,於上班時間內逕向本府民政處辦理登記,以30對為限〈額滿提前截止未額滿得延長登記時間〉。
六、當事人注意事項:
1、受理報名作業僅依書面審查,已舉行公開儀式,尚未登記戶籍者或有其它不法之情事,不得報名參加並應自負法律責任。
2、交通工具請自行準備,婚禮禮服亦請自備(新郎請著深色西裝、新娘請著白紗禮服攜捧花,並攜帶雙方交換之信物)於10月10日下午13:00-13:30至忠一路海洋廣場辦理報到手續(受限於場地因素無法提供換裝室)。
3、核定參加本次集團結婚者,依規定參加本府於市府4樓簡報室舉辦之親職教育講習會暫訂8月26號(星期五)晚上19:00-21:00無故未參加者取銷資格。
4、市民聯合婚禮,除由本府柬邀各機關首長觀禮外,結婚當事人得邀請親友到場觀禮,喜柬由本府酌贈8份。
5、凡核定參與聯合婚禮者,如因故未能參加,應儘速通知本府(服務電話:2420-1122轉1608、1609)。
6、婚禮如因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之因素,致未能如期舉辦或停辦(本府有擇定延期實施或停辦之決定權),新人不得異議或請求任何賠償。7、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採行登記制,結婚當事人應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後,婚姻始生效力。
8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,將依實際需求補充之。
乙、 附註:凡參加集團結婚者,市長贈送精緻賀禮、新人紀念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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